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967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82执2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安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窦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2民初1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文:一、被告徐州恒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2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467元,合计206802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5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5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5万元,余款56802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违反上述约定任一期未足额付款,原告可就未付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另行申请执行违约金3万元。二、被告窦一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行为: 1、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0年8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2020年8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窦一发名下的车辆三台,车辆下落不明。 4、2020年8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未发现在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登记信息。 5、2020年8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1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0年12月17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爱祥 审判员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书记员  王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