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435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月英、李郁南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民终3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东景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族,1945年8月2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族,1974年9月16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素娟,女,××族,1972年12月12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上诉人***、顾素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顾素娟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进,男,××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上诉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素娟(以下简称***等三人),陈文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李某2019年1月死亡,其亲属如何联系陈文进并于2019年2月3日出具欠条的,令人费解。***等三人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自认,李某生前每天100元,时间为2017年6月7日至2019年1月,金额5万左右,同时自认其已在陈文进处领取了2万元,两者相抵,应为3万元,但其第二次庭审又改称其已在陈文进处领取的2万元是以前的工钱。一个人干活几年未拿到工钱还愿意继续干下去,明显不合逻辑。陈文进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公司有理由相信***等三人与陈文进恶意串通、形成假借条损坏其公司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其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经济关系,一审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顾素娟辩称,2019年1月1日李某在龙鼎公司华容汽车产研中心项目工地值班时因脑溢血送医救治,2019年1月3日去世,之后其等向陈文进索要李某值班工资报酬。2019年2月3日,***、***在南通尚东国际中心二楼龙鼎公司办公室找到陈文进,陈文进当时在向龙鼎公司申请付款,在未得到龙鼎公司款项情况下,陈文进向其等出具了欠条。龙鼎公司监事李玉霞2019年3月27日在尚东国际中心二楼公司办公室接待***时,拿出本子记录了陈文进欠李某工资事项及金额,并声称要与陈文进确认、令陈交账。后李玉霞与***电话交流时,让***找陈文进提供考勤表后即可支付欠付值班工资,有录音可证。李某2017年6月至龙鼎公司华容汽车产研中心项目工地值班,陈文进2017年底支付了李某2017年上半年在陈文进的其他项目的工资,并称华容汽车产研项目刚开工,甲方没给钱,值班工资只能出具2万元欠条。陈文进于2019年2月3日在尚东国际中心二楼办公司室出具欠条时,将2018年欠发工资和2017年欠发工资写在一起,出具了5.3万元工资欠条,收回了原2万元欠条。建设工程中农民工的工资一般是年底发放的,李某2017年年底已经收到陈文进给付的2017年上半年工资和2017年下半年的工资欠条,而在2018年农历年底结账前,李某已去世,其等作为李某亲属即向陈文进索要工资,陈文进于2019年2月3日在尚东国际二楼办公室出具欠条,符合常理。龙鼎公司称,陈文进只是将投标材料在其处盖了个章,是陈文进自己承包了案涉项目。龙鼎公司与甲方的工程还未完成结算,陈文进多写金额只会自己多付钱,故陈文进多写金额根本不可能。李某在龙鼎公司项目工地的岗位为门卫值班,龙鼎公司、陈文进欠付李某值班工资,应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文进二审中未予应诉答辩。
***、***、顾素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龙鼎公司与陈文进连带支付李某值班报酬5.3万元;二、本案受理费,由龙鼎公司、陈文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2月3日,陈文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值班)工资计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2019年3月27日,***前往龙鼎公司办公室索要李某工资,龙鼎公司李玉霞称“我们需要求证,求证有个过程”。2019年5月16日,***致电李玉霞,李玉霞称“陈文进的考勤表,有没有搞好给你,搞好给你,才能拿钱”。
一审诉讼中,***、***、顾素娟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称其系工地的塔吊司机,李某系门卫,证人工资每天200元,听李某说其工资每天100元。***、***、顾素娟另提供照片一组,证明李某生前在龙鼎公司南通华容汽车产研中心项目工地上工作。龙鼎公司提供了其与陈文进签订的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甲方为龙鼎公司,乙方为陈文进,工程名称为南通华容汽车产研中心项目(1#车间),承包工程内容及范围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含粘钢、碳纤维、值筋、楼面现浇浇筑、材料搬运及原有建筑的成品保护等工程。
一审另查明,李某未在南通市通州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于2019年1月3日死亡。***系李某的妻子,***、顾素娟系***与李某的子女。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龙鼎公司将案涉工程以项目承包的方式交由陈文进施工,双方之间实际为建设工程项目转包,龙鼎公司应当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先行进行清偿。陈文进已出具欠条,确定了李某应得的工资金额,龙鼎公司辩称陈文进已支付的2万元应当予以扣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顾素娟要求龙鼎公司、陈文进共同还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现李某已死亡,***、***、顾素娟作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陈文进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龙鼎公司、陈文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顾素娟人民币5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鼎公司、陈文进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等三人能否向龙鼎公司主张案涉欠付工资?2.案涉欠付工资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中龙鼎公司提供与陈文进签订的《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将其承接的案涉工程南通华容汽车产研中心项目(1#车间)工程转包给陈文进,李某在陈文进承包的该项目工地从事值班门卫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龙鼎公司将承接的案涉工程以项目承包的方式转包给陈文进,陈文进欠付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方的龙鼎公司应当先行清偿。***等三人向龙鼎公司主张案涉欠付工资于法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2,2019年1月1日李某在案涉工程项目值班时突发脑溢血,送医后同月3日去世。2019年2月3日,李某家属找到陈文进,陈文进向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某(值班)工资计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龙鼎公司对欠条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但未有反驳证据佐证。本院根据***等人的陈述,结合李某在龙鼎公司项目工地上的工作时长、每天100元的工资标准以及建筑工地年底进行工资结算的习惯分析认为,***等人的主张更为可信,予以采信。故一审认定欠条所载欠付工资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龙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上诉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烨
审判员 钱泊霖
审判员 王吉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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