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杰威建材有限公司、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354号
申请执行人: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城子涯村福星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MBE028。
法定代表人:韩森森。
被执行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景新城****组织机构代码:91320600550258807T。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被执行人:翟卫东,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机构代码:911101015621420356。
法定代表人:曹昌权。
申请执行人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卫东、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23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卫东、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23711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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