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01霍邱县六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201号
原告:***六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城关镇建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现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姝姝,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东景新城29幢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刘志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621420356,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号1093房间。
负责人:曹昌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六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志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六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94元,减半收取计34697元,由原告***六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五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