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保186号
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801。
法定代表人:蒋万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东景新城****织机构代码91320600550258807T。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iv>
法定代表人:曹昌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技,住所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呈祥大道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杜克荣,总经理。
原告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宁鑫茂新兴科技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依据申请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出具了(2020)鲁08民初2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鲁08执保1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因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名下有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北京芳星园支行账号为32×××44的账户中有银行存款5000万元,故申请冻结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后,申请解除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建行账户的查封措施。本院作出的(2020)鲁08民初2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九支行,账号为51×××25银行存款500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北京芳星园支行,账号为32×××44的账户中2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庆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随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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