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杰威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3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景新城29幢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杰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城子涯村福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韩森森,总经理。
原审被告:翟卫东,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诉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杰威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翟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1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东
审 判 员  刘力红
审 判 员  董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曼琪
书 记 员  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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