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财保44号
申请人:***六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MW9LX3J,住所地安徽省***城关镇建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现保,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0258807T,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东景新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8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人***六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六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55993.9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济宁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担保等材料邮寄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收到济宁仲裁委员会邮寄材料,同日通知申请人***六通商贸有限公司将保单保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保全材料予以补正后其提供材料。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六通商贸有限公司将保全材料全部补正,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599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