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36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杨锡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涛,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给付材料款55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承担律师费损失4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日,嘉源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1份,约定由嘉源公司向***供应沥青并负责摊铺。嘉源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现仍结欠款项55万元未付,嘉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已于2022年2月9日死亡。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嘉源公司起诉时,***已经死亡,故本案被告诉讼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维磊
书 记 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