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卫国,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0269602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审被告: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532989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泾新路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古卫国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市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卫国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古卫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