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6民初10452号
原告:***,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先亮,被告民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LPR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归还200000元,尚欠100000元久催无果,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
被告民烽公司辩称,被告已经向原告还款,并且已经超额还款,且被告还有大量资产在原告手里,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1日,原告***转账给被告民烽公司300000元,被告民烽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一份,写明收到***借款300000元。2021年1月11日,被告民烽公司给付原告***200000元,尚欠10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手机网银、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民烽公司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民烽公司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原告***主张按照LPR四倍计算,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民烽公司所称,被告还有大量资产在原告手里,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处理,被告民烽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11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彤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