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37号楼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朱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祝前,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烽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民烽建安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民烽建安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民烽建安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民烽建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辉
审判员 忻 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