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民终2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富强街永富路11号一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双方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是自行回家休息,而是被胁迫辞退;2、上诉人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被上诉人原因,上诉人应当获得赔偿;3、对原先的生效判决未提起上诉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拖延时间;4、上诉人作为职工应当获得福利,被上诉人应当退回收取上诉人的2310元,并补偿2017年春节前后福利1000元。
民烽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没有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2、上诉人自2016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至今,答辩人无需支付旷工期间的工资或者双倍工资;3、答辩人没有向上诉人发放福利的义务,且也从未发放过福利;4、上诉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待上诉人依照法定程序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答辩人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办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民烽公司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判令民烽公司赔偿因剖腹产增加15天和国家法定休息日10天,共计25天的双倍工资3814.58元;3、判令民烽公司退回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的2310元并赔偿10个月个人保险部分的二倍工资5197.50元;4、判令民烽公司赔偿哺乳假和前次法院开庭后最低生活保障双倍工资40282元;5、判令民烽公司补偿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所有的福利49294.0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3月15日到民烽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8月1日起,***因怀孕自行回家休息,未办理请假手续。同年11月18日,***剖腹生产。2017年4月,双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发生纠纷,经仲裁、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民烽公司应给付***工作期间和产期(四个月)的双倍工资,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工作期间的工资不予支持。
2017年9月,双方曾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未就办理退工手续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同年11月,双方就回岗上班问题进行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1月25日,***以要求上班被拒绝为由向民烽公司提交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民烽公司于同年2月5日收悉,同时发出要求***上班的告知函。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此后,***向海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民烽公司给付本案诉讼请求除第5项外的相关费用。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民烽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对其他诉求不予支持。***不服,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具有辞职的权利,辞职权属于形成权,经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自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起解除。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25日向民烽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民烽公司于同年2月5日收悉,故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民烽公司应当依法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应予以配合。关于产假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曾就工资问题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享受四个月的产假工资,对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其他工资不予支持。如***认为该判决未将剖腹产应增加的15天产假工资和2017年元旦、春节“10天”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在内,则应通过二审程序寻求解决。***未就此提起上诉,现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再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予理涉。关于哺乳假工资。根据现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享受哺乳假的条件是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单位批准,***并不符合本规定。其所依据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其不能适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双方于2017年9月就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因办理手续等相关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僵持至2018年1月25日***正式提出终止申请。此期间属于双方协商时间,且已在办理相关手续,故双方之间已不具备维持劳动关系的基础,***要求给付最低生活保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福利待遇,该诉请虽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但与工资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一并处理。自2016年8月1日起,***因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未向民烽公司提供劳动,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哪些福利以及自己符合享受福利的条件,故不予支持。社会保险追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理涉。赔偿个人保险部分第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连云港民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上诉人诉求的工资,产假工资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处理,上诉人该部分诉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哺乳假工资系针对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后单位批准的职工,本案上诉人并属于该情况。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的福利待遇诉求虽未经仲裁前置,但其与本案诉争的劳动争议纠纷具有不可分性,一审法院一并处理并无不当。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追偿、赔偿个人保险部分第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一审法院均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