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474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2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9月16日生,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北街益民小区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华勇
审判员***
审判员孙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