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申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盘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北街益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业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源公司、***申请再审称:稳业固公司未按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履行,且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和价款未经三源公司确认,三源公司不应该向稳业固公司支付工程款。虽然造成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源公司有责任,但稳业固公司作为专业施工企业,有丰富的经验,完全清楚在没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不能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更不能进场施工,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稳业固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造成三源公司的损失,稳业固公司依法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对无效合同的责任认定明显存在问题,判决显失公平。虽然三源公司与稳业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三源公司的性质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但稳业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三源公司已变更了股东、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且该变更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故许芬芬对三源公司的债务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对三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枉法判决。请求贵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程停工是因三源公司未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稳业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的。直至稳业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三源公司与稳业固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对稳业固公司已完成的施工工程,原审法院委托天目苏建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原审判决依据天目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确定涉案工程的造价,判决由三源公司补偿给稳业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三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义务,而三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稳业固公司施工,故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三源公司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稳业固作为施工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施工项目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在三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故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稳业固公司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判决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虽然2018年4月8日经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三源公司变更了股东、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但三源公司与稳业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本案纠纷形成和发生时,三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未举证证明三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对三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三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竞
审判员章晓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覃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