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1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康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龙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住镇江市。
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11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4903.28元、利息(以864903.2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赔偿款15383.13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根据权利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30818.6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控系统和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圈养香猪及自建大棚等养殖设施,此外并无存款、机动车、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另一案件中,已对上述查明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本案暂不能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将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决定对***拘留15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30818.69元。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内容签字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祺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