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康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许龙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16日生,住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111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818.69元,并承担利息(以702818.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对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35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1360元,合计40717元,由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17元,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4286.41元。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存款、机动车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线下查询及委托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下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香猪及自建大棚、岗亭、堆粪场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本案尚有904286.41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情况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线索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同,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1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绮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