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异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龙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镇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康剑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业固公司)诉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以及第三人句容市白兔镇腾龙彩钢瓦厂(以下简称腾龙彩钢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苏1112民初1400号。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818.69元,并承担利息(以702818.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1360元,合计40717元,由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17元,被告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
2018年5月2日,根据申请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苏1112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因不服本院(2018)苏111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经审查,本院不同意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限其在接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向交纳上诉费14357元。在收到中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不予缴纳。2019年9月1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民终2473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1112执1830号,执行标的金额904286.41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证券、存款、机动车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香猪及自建大棚、岗亭、堆粪场釆取了保全措施。2019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9)苏1112执183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苏1112执18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9)苏1112执1830号执行决定书。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决诉讼的事实是捏造,标的错误。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申请人遇到特大自然灾害“非洲猪瘟”,经济十分困难,无钱交纳上诉费,被驳回按自动撤诉处理后,提出再审被驳回。己向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丹徒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1月13日执行错误,违法强制进入镇江市丹徒区万头畜禽养殖场内若干栋猪舍。剥夺了镇江市丹徒区万头养殖场,及***的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丹徒区人民法院处理好申请人与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益,并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又未向本院依法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要求本院撤销(2019)苏1112执1830号执行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三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焱
人民陪审员 凌 辉
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清筠
书 记 员 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