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286号之一
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北街益民小区5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康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强,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女,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祥,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煊,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江苏稳业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邰利明
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
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