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7756号
再审申请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通分行)及一审被告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力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隆公司)、戴约宜、丁舜云、顾邵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29日,广发银行南通分行与永强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由广发银行南通分行向永强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1500万元。同日,威格公司、拓力公司等分别与广发银行南通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永强公司向广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威格公司主张广发银行南通分行与永强公司恶意串通,编造虚假的永强公司授信资料,骗取威格公司提供担保,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威格公司未充分了解主债务人永强公司的资信情况,即为永强公司向广发银行南通分行借款提供担保,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仅因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未严格审查永强公司的授信资料,即推定其与永强公司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5月29日的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广发银行南通分行已向永强公司实际发放贷款,永强公司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偿还南通通岚航运公司的问题贷款,不影响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永强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威格公司应当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2014年5月28日,广发银行南通分行与威格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发银行南通分行给予威格公司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1500万元,用于重组永强公司贷款。广发银行南通分行实际向威格公司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该1500万被威格公司用于偿还永强公司上述到期未还的借款。该1500万借款到期后,威格公司向广发银行南通分行归还了该笔借款。2015年5月11日,广发银行南通分行与威格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发银行南通分行给予威格公司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1500万元,用于采购施工材料。广发银行南通分行亦按约向威格公司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到期后,威格公司亦已归还。2016年5月11日,广发银行南通分行与威格公司又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广发银行南通分行给予威格公司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1500万元,用于采购施工材料。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按约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该1500万元贷款支付给了威格公司的交易对象。该1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威格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据此要求威格公司偿还结欠的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永强公司2013年向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所借款项已由保证人威格公司以向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所贷的款项清偿,案涉威格公司向广发银行南通分行所贷款项的发放均经过威格公司的确认,威格公司清楚案涉借款的由来,故威格公司与广发银行南通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该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即使威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借款用于以贷还贷,也是偿还其自身因履行担保责任而结欠的旧贷款,威格公司还款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威格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孔 萍 审判员  周 成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