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5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34215C,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5502899965,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市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3月3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 2、执行过程中,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等,未能妥投。 4、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有工程款。本院根据线索向案外人发函调查,案外人回复被执行人在其处无工程款可供执行。 5、经关联案件查询,两被执行人在本市均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已终本结案。关联案件中显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0703室系其租赁,早已不在经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执2596号案件中曾至***户籍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6、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2年3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