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异152号
申请人:周淑娟,女,汉族,1980年3月1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602执3384号],申请人周淑娟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周淑娟,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事宜确认书、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作为依据。
本院查明,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周淑娟与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1459.88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申请人周淑娟。同日,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其对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在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周淑娟。2021年5月25日,申请人周淑娟与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经济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对债务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在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转让给申请人周淑娟等。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对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主债权(主债权为1459.88万元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资产包在内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已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转让给申请人周淑娟,且已通知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周淑娟向本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周淑娟,该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周淑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范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钱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