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19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07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审第三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A1楼1901室、1902室、1903室、19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