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3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02899965,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与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484974.55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95494.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与被执行人审理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联系,其反映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原系租赁的,现已不在经营,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经关联案件查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2019)苏0602执3430号案件中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市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未执行到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