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3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02899965,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与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484974.55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95494.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与被执行人审理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电话联系,其反映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工商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原系租赁的,现已不在经营,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经关联案件查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2019)苏0602执3430号案件中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市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未执行到位,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