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3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18732元;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9207元;自2019年7月起,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492.8元至***去世;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11日、12月23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等,未能妥投 3、2019年11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2020年4月13日,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4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中的财产调查反馈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予以告知,同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措施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钱 平 法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