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教育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26民初386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江苏上水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新,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涟水县,住所地涟水县郑梁梅大道涟水一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长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大勇,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玉宝,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小李集中心小学,住所地涟水县,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会云,该校校长。
被告:涟水县蒋庄中学,住所地涟水县,住所地涟水县蒋庄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万成,该校校长。
被告:涟水县牌坊小学,住所地涟水县,住所地涟水县牌坊小学
法定代表人:余辉,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成军,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涟水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教育局)、涟水县小李集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李集小学)、涟水县蒋庄中学(蒋庄中学)、涟水县牌坊小学(以下简称牌坊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被告金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新,被告县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大勇、项玉宝,被告李集小学的法定代表人陈会云,被告蒋庄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张万成,被告牌坊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成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金海公司支付工程款58169.93元,被告李集小学、蒋庄中学、牌坊小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县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金海公司于2013年4月中标承建被告县教育局的教育现代化出新改造三期工程,后被告金海公司将上述工程中李集小学、蒋庄中学、牌坊小学的改造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原告如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金海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没有支付,故提起诉讼。
被告金海公司辩称,原告***挂靠本公司承建工程,工程款应当由被告县教育局承担。
被告县教育局辩称,1、被告县教育局不是工程发包方,原告将被告教育局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2、县教育局对原告与金海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工程款欠款金额也不清楚。
被告李集小学辩称,本校与被告金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属实,但不清楚原告与被告金海公司什么关系,付款情况同意被告县教育局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集小学的教育现代化出新改造工程由被告金海公司中标承建,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约价为106.445926万元,工程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被告蒋庄中学的教育现代化出新改造工程由被告金海公司中标承建,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约价为12.199456万元,工程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被告牌坊小学的教育现代化出新改造工程由被告金海公司中标承建,双方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约价为42729.10元,工程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被告金海公司中标后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将上述三项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为1165567.98元,支付方式按县教育局拨款进度付款。原告转包后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李集小学的工程审定为1001344.88元,尚有47944.88元未付;被告蒋庄中学工程审定价为119095.95元,尚有5995.95元未付;牌坊小学工程审定价为42729.10元,尚有4229.10元未付。现付款期限已到,原告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陈述、施工合同、转包合同、工程结算核定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然人,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被告金海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无效,转包合同虽无效,但原告完成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应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李集小学、蒋庄中学、牌坊小学对各自工程余款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李集小学、蒋庄中学、牌坊小学在工程余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县教育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8169.93元,限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被告涟水县小李集中心小学、涟水县蒋庄中学、涟水县牌坊小学分别在47944.88元、5995.95元、4229.1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被告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收款账户:62×××75)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杨以军
人民陪审员  宋士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