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1771号
申请人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武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成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温州商城。
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商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向阳
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
助理审判员  魏兴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