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379号
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0299529Q,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18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587624X0,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一期工程公寓17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利,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万元进行网络查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