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379号之三
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18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彭邦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一期工程公寓17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旭,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苏1302民初7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享有的债权45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0)苏1302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21年3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应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原告未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被查封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江苏苏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省宿迁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享有的45万元债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啸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