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6489号
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科技城硬件市场2#-104。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化新,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10号厂房2层。
法定代表人:韦金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既未按期交纳应由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凤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邱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