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737号
原告: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荣新,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力,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伯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先,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伟,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起诉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891民初526号,两案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891民初52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邵爱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