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328省道西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1)苏08民终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民终4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海       南
审 判 员 邓       金       龙
审 判 员 章       熙       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昱阳
书 记 员 蔡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