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57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海东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1)辽0804民初903号民事裁定书,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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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