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353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份,原、被告签订《水务处理总氮去除及中水回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水务处理总氮去除及中水回收工程,工程价款为1345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调试结果达到要求,部分设备已投入运行使用,但被告未及时组织验收。2021年11月19日,原告函告被告申请组织验收,但被告仍不组织验收并拒绝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及返还保证金。因索款未果,2021年12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系本市范围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2021年8月10日起,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涉台胞投资企业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朱峰敏
审 判 员  李洪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