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执异5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511603345,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328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7884421B,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与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丰源公司对本院(2023)苏0891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23日,在原告实联公司与被告丰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实联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苏0891民初5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丰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77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后本院采取如下查控措施:1、系统冻结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6544.97元(冻结开始日期:2022年02月25日);2、系统冻结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20391.82元(冻结开始日期:2022年02月25日)。后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丰源公司不服判决,该案被发回重审,2023年2月27日,本院对账号进行了续封。丰源公司提供其名下房产、机器设备作为担保,并提供江苏振邦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申请将其账户解封。2023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23)苏0891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交代其救济途径为提起复议。 丰源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已经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但实联公司为了报复申请人,利用法律漏洞恶意保全,企图通过将账户查封,拖垮申请人。现申请人已经无法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置换保全。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不服本院驳回置换保全的裁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坤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