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26号 申请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17884421B,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实联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511603345,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一道南侧、328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7796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4717796元限额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1779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