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147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江苏国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511742345,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42号5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吉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国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