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13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伦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Q0QMG8H,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181282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博伦特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