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思彤包装有限公司、武汉锦苑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思彤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102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H4NT4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锦苑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前进大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Q03G4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181282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QUA6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思彤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银行存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案款,申请执行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