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经济开发区九华西路1500号韩国科技产业园64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航,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计2197元,由马鞍山中南御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婕
审 判 员 蔡 超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怡
书 记 员 曹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