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062号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588弄2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2022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