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846号
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七都镇群幸村。
投资人:**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