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侨华建筑材料厂、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846号 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七都镇群幸村。 投资人:**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侨华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