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567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头工业园区聚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50609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95637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18128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冬,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8元、财产保全费1973元,合计诉讼费4801元,由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