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润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567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头工业园区聚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50609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95637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118128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冬,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8元、财产保全费1973元,合计诉讼费4801元,由原告常州市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