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2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成来,男,196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成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成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成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成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韩成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