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023某某与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0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