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0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