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477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好家房产有限公司、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0477号
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501A室。
法定代表人:陆文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市好家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东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被告:***,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女***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男,***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女,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董哲人,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华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悦丰新村28幢M6。法定代表人:***。被告:张家港市好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韩山村。法定代表人:***。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悦丰新村28幢206室M6。负责人:***。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好家房产有限公司、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哲人、张家港市华恩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好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80元减半收取计51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840元,由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