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7659号
原告:俞芳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俞芳元与被告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俞芳元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芳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芳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俞芳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