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38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38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俞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