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884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一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一局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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