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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77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65元,由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