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77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65元,由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