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918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杨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