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918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通州开发区南区金川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杨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